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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旅游合同范本

(發布時間:2018年12月29日 信息發布:重慶中國國際旅行社 游客/發表人:三零吉普車)
轉到:境內旅游合同范本
GF-2014-2402
 

團隊出境旅游合同


 
 
 

國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使 用 說 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經營出境旅游業務或者邊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出境社”)與出境旅游者(以下簡稱“旅游者”)之間簽訂團隊出境包價旅游(不含赴臺灣地區旅游)合同時使用。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內容進行變更或者補充,但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出境社承擔的責任。
4.本合同一式三聯,協議條款第七章為復寫聯, 其中:第一、二聯由簽約企業持有,其余部分均由旅游簽約者持有,雙方簽字有效。
5.本合同文本內容嚴格按照國家旅游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示范文本制定,并由重慶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印制。
6.本合同文本必須包括附件為: 《出境旅游報名表》(附件1)、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附件2);本合同補充附件為:《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愿參加另行付費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中國公民出國(境)旅游文明行為指南》(附件5)、企業自制《旅游安全告知書(須知) 》(附件6)、《敬告保險客戶書》(附件7)等。
 
 
 
團隊出境旅游合同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出境旅游服務,指出境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和《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出國旅游及赴中外雙方政府商定的國外邊境區域和港、澳地區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辦旅游簽證/簽注,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出境社,用于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必要的簽證/簽注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出境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導游服務費;
(8)邊境旅游中辦理旅游證件的費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的費用;
(2)辦理離團的費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4)合同未約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5)境外小費;
(6)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通訊 、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領隊或者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 不合理的低價,指出境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于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購餐飲、住宿、交通、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 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后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游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游者在境外經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游者在境外未經領隊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于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出境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出境社所組的出境旅游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出境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出境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 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游簽證/簽注費用、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旅游行程單
出境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缎谐虇巍窇攲θ缦聝热葑鞒雒鞔_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址、檔次等級及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出境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訂立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和《行程單》,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出境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出境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出境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旅游者對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出境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  出境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務標準;
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組織、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團前采取行前說明會等方式,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國家或者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境外小費標準、外匯兌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包括我駐外使領館及出境社境內和境外應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持證領隊人員;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
7.為旅游者發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內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國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9.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行程中的糾紛,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1.向旅游者提供發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第七條  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出境社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3.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出境社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出境社的導游、領隊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
4.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出境社出具發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出境社協助索賠;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八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出境旅游報名表》、簽證/簽注資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系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護照或者通行證,自辦簽證/簽注者應當確保所持簽證/簽注在出游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4.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
5.遵守我國和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不擅自脫團;不在境外滯留不歸;
6.遵守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出國(境)旅游文明行為指南》等文明行為規范;
7.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8.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9.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采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不當行為;
10.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1.出境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出境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旅游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出境社與旅游者分擔。
(3)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  合同的轉讓
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境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并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對應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的;無法為第三人辦妥簽證/簽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動對于旅游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可以與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出境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團的出境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團的出境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或者改簽線路出團:出境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出境社予以退還。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出境社解除合同的,應當采取書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費用);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外,還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影響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的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三條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出境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行程結束前,旅游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辦理簽證/簽注的,出境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已辦理簽證/簽注的,應當扣除簽證/簽注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五條 必要的費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5%;
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5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已經出游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旅游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 出境社協助旅游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應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出境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出境社的違約責任
1.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等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出境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出境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還全部旅游費用的手續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出境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游者采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出境社承擔;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轉團、拼團的,出境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游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出境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出境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
6.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出境社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因不聽從出境社及其領隊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出境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出境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損害的,應當由旅游者賠償損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責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簽、緩簽、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出境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游者。如給出境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出境社原因導致旅游者被拒簽而解除合同的,依據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處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出境社不承擔責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出境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出境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    協議條款
合同編號:            
旅游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出境社:重慶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L-CQ-CJ00005。
    
第二十條  線路行程時間
旅游線路:                                        ,
出發時間    年    月    日   時,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時;共   天,飯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共計   人;兒童(不滿14歲):    元/人,共計:     人;人數合計:      人;其中,導游服務費:
    元/人;旅游費用合計: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旅游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
第二十二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托出境社購買(出境社不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品名稱                 (投保的相關信息以實際保單為準);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          人。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  拼團約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  自愿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約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出境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誘騙旅游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游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擔;
5.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第一章至第六章為《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條款(GF-2014-2402),旅游者已認真閱讀并知曉權利、義務、責任,同時領取合同全本,涉及合同的訂立,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的變更與轉讓,合同的解除,違約責任等以示范文本條款為準;
2、對于本合同中所有附件(附件1-7)旅游者已認真閱讀并知曉權利、義務、責任,同時簽字確認;
3、在行程結束后,旅游者要認真填寫《旅游服務意見單》,該意見單將作為本次旅行的評定依據;
4、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八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聯),旅游者持一份(聯),旅行社持二份(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     出境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箱:                  郵    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重慶市渝中區   
 
 
 
附件1:旅游報名表
旅游線路及編號                 旅游者出團時間意向                               
姓名 性別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身體狀況
               
               
               
               
               
               
               
               
               
               
               
               
               
               
               
               
               
身體狀況:需注明身體情況是否適宜出游,如有突發病史、藥物過敏史、身體殘疾、妊娠中婦女、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損情形請在身體狀況欄特別注明,出境社在接受旅游者報名后在合理范圍內給與特別關照,所需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單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視為旅游者要求必須同時安排出團):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為單男/單女需要安排與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單間(應當補交房費差額)。
其他補充約定:
 
 
 
旅游者確認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備注 (年齡低于18周歲,需要提交家長書面同意出行書)
以下各欄由出境社工作人員填寫
服務網點名稱   出境社經辦人

附件2: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
《旅游行程單》一式三份,需旅游者(代表人)簽字,出境社蓋章,經辦人簽字。
 
 
 
 
 
 
 
 
 
 
 
 
 
 
旅游者:(代表人簽字)         出境社:(蓋章)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
 
具體時間 地點 購物場所名稱 主要商
品信息
最長停留時間(分鐘) 其他
說明
旅游者(代表)
簽名同意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出境社經辦人簽名:                
 

附件4:
  
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
 
具體時間 地點 項目名稱
和內容
費用(元) 項目時長(分鐘) 其他說明
 
旅游者(代表)
簽名同意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出境社經辦人簽名:        


附件5:
參團須知及旅行安全告知書
尊敬的客人:
    歡迎您參加重慶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的旅行團!為了確保你的旅行安全和順利,我社就旅行中應注意的問題與安全事項向您提示與告知,請您務必仔細閱讀。預祝你旅行愉快。
一、交通工具上的注意事項:
在交通工具上禁止攜帶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乘機、坐車、上船要注意扶
梯,在臺階處站穩,乘車時注意顛簸路段及司機急剎車以避免扭傷或摔傷身體,途中嚴禁追跑打鬧。勿在車輛行駛過程中任意更換座位,頭、四肢勿伸出窗外,上下車時請注意來車方向以免發生危險。
     乘車暈車者請提前跟導游打招呼,請將前方座位主動留給老、幼、病、殘或暈車客人乘坐。
二、酒店的注意事項:
1、  入住酒店時請保管好房卡,檢查房間內設施是否有損壞并及時告知酒店,以免退
房時發生不必要的麻煩。染發的客人請自備一條毛巾、枕巾或是等發干了再入睡,以免染到酒店枕頭上。
2、  在使用房間內物品時,看清是否是免費使用的,如使用非免費物品請看清標價后
再使用,并主動到酒店前臺付費。
     3、出入酒店房間請隨手關門并把門窗鎖好,不要隨便開門或讓陌生人進入房間,以免上當受騙。相應證件、護照、現金等應存在酒店保險箱內,或隨身攜帶。切勿放在酒店房間內、寄存的行李或旅行車內。勿將衣服披在燈上或在床上抽煙。
     4、沐浴時地面容易打滑,一定要先把防滑墊放好后使用,以防滑倒受傷。
     5、自由活動期間最好結伴同行,去什么地方最好事先告知領隊和導游,并帶上酒店名片以免迷路。如發生意外,一定先與全陪和導游或領隊聯系。
     6、每次退房前,請檢查您所攜帶的行李物品,特別注意您的證件和貴重物品。房間
內配備的浴巾、毛巾、手巾、煙缸等物品均不可懈怠。
     三、景區的注意事項:
     1、抵達景區游覽前,謹記導游交代的集合地點、時間等注意事項,萬一途中走失請到集合地點等候導游。
     2、團體旅行時不可擅自脫隊,單獨離隊,如果要脫離團隊請征得領隊、導游同意(需書面確認),并隨身攜帶當地所住宿飯店地址、全陪電話及導游電話,以免發生意外時能及時救助。參加團隊旅游,要聽從領隊、導游的指揮安排。旅行期間,團友應互敬互諒,配合領隊和導游工作,如有違法或者違規行為,領隊或導游有權制止或采取相應措施。
     3、自由活動時盡量不參加危險活動項目,如攀巖、高速摩托艇、水上飛機、高速游輪等項目。如執意要參加,要聽從該處工作人員的安排,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切記麻痹大意。帶兒童的游客,照顧好身邊小孩。身體狀況不佳者請勿參加?;加行呐K病、肺病、哮喘病、高血壓、恐高癥者切忌從事水上、高空活動。如有意外發生,我社不承擔責任。
     4、因無法預測水下狀況,旅行社不組織游客參加游泳、潛水等水上或下水項目。如游客執意下水(需書面確認)也需根據自身情況仔細斟酌后再下水,請您不要在非游泳區內游泳、不要在水中過度嬉戲,防止嗆水。忌劇烈運動后游泳,忌長時間暴曬游泳、忌游泳后馬上進食、忌游泳時間過久、忌高血壓患者游泳、忌心臟病者游泳、忌中耳炎、急性眼結膜炎者游泳。不熟悉水性者,切勿獨自下水,兒童一定要有家長陪同。如有意外發生,我社不承擔責任。
   5、搭乘快艇,漂流木筏,參加水上活動,請按規定穿著救生衣,并遵照工作人員的指導。如有暈水、暈船者請勿游玩水上項目。
   6、游客在旅游行程中如出現乏力、多汗、頭暈、眼花、心悸等癥狀時,應及時休息,不可勉強堅持?;加行难懿〉睦先?,更要加強自我監護。
   7、到少數民族地區請注意民族禁忌,尊重當地民俗。
   8、參加西藏等高原類旅行,請你在出發前將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如實告知。嚴重心臟病、高血壓、肺和血液系統疾病患者不宜進藏或上雪山,如隱瞞身體情況發生的問題,我社不承擔任何責任。請旅游者帶上必要的應急藥品和其他物品。不宜劇烈運動,不宜飲酒,多食蔬菜、水果,以防發生高原反應。
   9、我社鄭重提醒旅游者謹慎參加賽車、騎馬、攀巖、滑翔、探險、漂流、潛水、游泳、滑雪、滑冰、滑板、跳傘、熱氣球、蹦極、沖浪等高風險自選活動,以上活動不在個人旅游意外保險的承保范圍內。參加前要了解具體的活動常識,挑選好適合自己的項目,活動前檢查好各種器械,注意安全,服從指導人員的指揮,永遠記住“安全第一”。若由此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我社不負責賠償。
四、購物的注意事項:
游客自行購買商品時請索取完整的發票。
五、飲食的注意事項:
各地的飲食存在地區差異,重慶游客在出行時可能不太習慣,請提前做好心理準備。為了預防因水土不服而生病。請攜帶常用藥品(感冒藥、服瀉藥、創可貼、藿香正氣水、清涼油等)。
六、自由行的注意事項:
在自由行過程中,您參加的一切活動項目,請充分了解活動的內容并嚴格遵守活動項目的安全規定。建議您主動購買相關保險。我社對您在此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溫馨提示:
1、請客人在出行時帶上居民身份證(第二代)、港澳通行證或護照等相關身份證明,無身份證的小孩請帶上戶口簿。
2、70歲以上老人在出行前請簽訂“健康及意外事故免責聲明書”。
    3、特殊飲食習慣的客人(如回民等),在報名時請告之我社接待人員。
    以上內容請仔細閱讀并簽字確認,謝謝您的合作!
 
旅游者:(代表人簽字)          旅行社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6:
敬告保險客戶書
尊敬的保險客戶:
為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現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保險人)有關旅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事項敬告如下:
一、被保險人
身體健康,能正常旅游,年滿1周歲至80周歲(含80周歲),由旅行社組織的游客、隨團導游、領隊、司機等均可作為被保險人。下文統稱為“被保險人”。
二、保險期間
保險責任起止時間以保險單上載明的時間為準。
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參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時開始,直至該旅游行程結束并辦完出境手續出境時止;國內旅游和出境旅游者自其在約定時間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開始,直至該次旅行結束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為止。
三、保險金額及保險費

           旅游產品
保險金額種類
國內旅游 出入境旅游
保險金額 保險費 保險金額 保險費
意外傷害 70000 10 210000 30
意外醫療 30000 90000

四、責任免除
1、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間接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4)被保險人違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5)被保險人因疾病、妊娠、流產、分娩導致的傷害,但意外傷害所致的流產或分娩不在此限;
6)被保險人因藥物過敏、整容手術、內外科手術或其他醫療導致的傷害;
7)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不在此限;
8)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自然災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9)被保險人進行潛水、跳傘、滑雪、滑水、滑翔、狩獵、攀巖、探險、武術、摔跤、特技、賽馬、賽車、蹦極、卡丁車等高風險運動和活動;
10)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污染 或輻射;
11)恐怖襲擊。
2、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被保險人精神失?;蚓皴e亂期間;
2)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
3)被保險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4)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
五、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于保險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通知保險人。通知方式為電話報案,報案電話:95500,并準確記錄下報案號。
六、意外保險理賠事宜
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后需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就醫。被保險人一定要保存好病歷、處方、發票、檢查報告等原件,治療期間的醫療費用由被保險人先行承擔。
七、其他
未盡事項以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旅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協議的保險條款為準。
以上內容清仔細閱讀并在第5頁處簽字確認,謝謝您的合作!
 
附件5
《中國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為指南》
中國公民,出境旅游,注重禮儀,保持尊嚴。
講究衛生,愛護環境;衣著得體,請勿喧嘩。
尊老愛幼,助人為樂;女士優先,禮貌謙讓。
出行辦事,遵守時間;排隊有序,不越黃線。
文明住宿,不損用品;安靜用餐,請勿浪費。
健康娛樂,有益身心;賭博色情,堅決拒絕。
參觀游覽,遵守規定;習俗禁忌,切勿冒犯。
遇有疑難,咨詢領館;文明出行,一路平安。
 
 
 
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 023-63633806
旅游質監機構:重慶市渝中區旅游局
24小時值班電話:023-6373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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